四川省政府门户网 繁体版 简体版
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
县统计局
当前位置:
基础分类/文件/文件解读
索 引 号:
008958504/2019-00090
主题分类:
文件\
发布机构:
县统计局
发布日期:
2019-07-24
文 号:
关 键 词:
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
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
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、华侨及港、澳、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。 第十五条 各地区、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。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
无
Copyright 2009 www.sc.gov.cn All Rights Reserved
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声明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 | 主编信箱
版权所有: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技术支持:四川电信 网站维护: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: (028)86190174
蜀 ICP 备05030899号